忻州市物资储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您的当前位置:
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本公司讯 | 发布时间: 2023-02-03 | 1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省、市党委和市国资委制定的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党务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二条 实行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我公司各级党员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进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公司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街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及市国资委工作安排,扎实有效推进党务公开。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国资委全面负责,公司党委负主责,各企业党组织按层级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六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职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自然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本组织党员公开;

(三)公司的党务,在本公司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公司党委和各企业一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公司党委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公司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各企业一级党组织应当重点公开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具体措施、各企业党建“三重一大”事项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各企业基层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维护政治生态以及严肃党内问责等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扶困难党员群众等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公司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觉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情况及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频次、责任部门(基层组织)等内容。党务公开目录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公开:

(一)提出。公司党委依据职能职责、对照党务公开目录、按照公开内容要求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方案的事项,公司党委应当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提出公开方案。

(二)审核。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内容涉密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未进行脱密处理的涉密内容,不得公开。

(三)审批。公司党委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或者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或者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范围和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的,需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

施党务公开,确保时间及时、内容准确。

    (五)归档。党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内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向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通报、谈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及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五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研判、处置和反馈。在提出公开方案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应当及时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反馈的意见予以完善后,再次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再次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公开后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对党员、群众希望了解的党务信息,除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各级党组织应当以合适方式予以提供和反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公司党委会议、支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点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不按时执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五)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而公开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要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公司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本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要成立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各子公司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群工作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党的各级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是本级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要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要明确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为推行党务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要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觉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组织专题学习,各支部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纳入专题学习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群工作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